【案例簡介】
2015年,某女士在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投保時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配偶C先生,2022年12月,某女士因病去世時,C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審核后,卻未將保險金給付給C先生,而是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了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案例解析】
關于上述案例,大家可能會提出疑問,為什么保險公司不把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C先生呢?保險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嗎?其實,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既填寫了受益人的姓名,又填寫了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當被保險人身故,進行理賠審核時,保險公司審核確定受益人的標準是姓名、身份關系都必須與指定時填寫的內容一致。
本案中,C先生在理賠申請時無法提供與被保險人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證明,因為C先生與被保險人已在2019年12月辦理離婚登記。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與C先生已不再是夫妻關系,應當作未指定受益人處理。
【風險提示】
保單的指定受益人可在投保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時,需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
【相關法規】
1.《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3.《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4.《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5.《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時,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